山东制冷学会章程

  

 山东制冷学会章程 

第一章   

第一条 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制冷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 Association of Refrigeration 缩写为SAR。

第二条  本团体是由全省制冷空调科技工作者和大专院校、科学研究及设计院所、制冷空调公司、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,依法登记成立,是学术技术性、专业性和非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,业务上受中国制冷学会的指导

第三条  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和组织广大制冷空调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积极倡导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的精神,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思想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

第四条  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 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 本团体的住所:山东省济南市。

网址:www.sdzlxh.com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
(一)积极开展制冷空调领域适用技术的宣传推广、经验交流、协作攻关、产品开发,咨询服务等活动,提供本行业技术、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,推动横向经济、技术联系,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;

(二)组织会员单位推行质量管理和以提高质量、降低消耗、增加效率为目标的现代化管理。开展争创名优产品活动,受政府委托组织名优产品的评比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;

(三)开展科学普及、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;组织各类制冷空调技术培训;

(四)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制冷技术的发展战略、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有关制冷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;推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;项目论证;制冷技术鉴定;制冷产品的质量认证;制冷技术水平与技术职称评定及制冷科技文献和制冷标准的制定、修订、编译;

(五)组织会员出席国内外制冷学术会议,参观或参加国内外制冷展,举办技术交流会、研讨会、学术报告会和产品展览会等,推广制冷行业的科研成果和经验,促进我省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;

(六)加强会员单位的横向联合,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经济、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的问题。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呼声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用心为会员服务;

(七)编辑出版制冷空调类的信息性、科普性、专题性刊物和技术资料;

 

第三   

第八条 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

第九条 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

第十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   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审议监事(或监事会)的工作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第十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期满后不得延期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 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二十一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二十二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涉及改选换届、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,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
二十四 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  常务理事会需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涉及改选换届、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,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  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团体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 本团体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与届期相同。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三十  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,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三十二  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  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 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设3名,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五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四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三十六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七条 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第五章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 

第三十八条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三十九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四十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,分支机构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以“办事处”、“代表处”字样结束。

第四十一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。

四十二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四十三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第六章 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 

四十四条 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,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。

四十五 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学术自律规定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四十六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四十七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四十八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七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四十九  本团体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五十一  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五十二  本团体认真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聘用专职(兼职)出纳、会计人员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五十三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五十四  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(代表)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
第五十 本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五十七  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实施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〉办法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五十八  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五十九 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第八章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 

第六十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一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,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。

第六十二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 六十三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六十四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六十五  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六十六  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    六十七 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六十八  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六十九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 

十一   

七十  本章程经山东制冷学会2019年06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七十一  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七十二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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